- 劳动协调原则。劳动协调原则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准则。协调, 既是一种状态,也是一种调整方法。作为状态,表现为劳资双方良好的合作与配 合,表现为劳动关系稳定与和谐;作为方法,是指劳资双方特有的沟通、协商、 谈判的自治机制,是指国家或政府对劳动关系和劳资利益失衡的适度干预。
劳动协调作为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客观基础,源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劳动关 系是劳资双方利益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信赖是劳动关系存续的基础,合作是劳 动关系存在的基本形式。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分析,不仅以协作劳动形 式为基础,而且揭示了协作劳动在创造生产力、提高个人工作效率等方面的特殊 作用。①劳资双方协调与配合程度,客观上决定了双方利益可能实现的程度。劳动 关系,也是劳资双方利益相冲突的社会关系。用人单位获取超过合理限度的利益, 必然以劳动者合理利益的减损为条件。资本的逐利性和劳动关系的从属性,使劳 动者合法权益常常处于易受侵害的境况之中。因此,劳资冲突与依存同时存在是 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当我们处于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方位时,要实现党的十 九大确立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 标,就必然需要将“协调”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方式。通过劳资双方沟通、 协商、谈判等自治性协调机制,增进劳资双方合作与信赖,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社 会目标的实现;通过建立劳资政三方协调机制,实现劳动关系在不同主体之间的 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