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 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因此,我国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主体上的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以法定用工主体为标准确定,具体适用范围主要 有六类:(1)企业。指经依法核准登记设立的各种不同类型的法人和非法人企业。 其中,非法人企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 四章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企业因用工形成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 调整。(2)个体经济组织。《民法总则》第54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 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依据《劳动法》第2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作为个体经济组织的重要形式,因招用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3)民办非企业单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与机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劳动合 同法》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产生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专门适用范围。根据《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有各种民办的学校、 医院、科研院所、文艺团体等组织。(4)事业单位。我国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 用工制度改革之后,聘用制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产生的聘用劳动关系,依据《劳 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5)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国 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令务员法》)适 用范围之外采取劳动合同制方式招聘工勤人员或非公务员岗位劳动者所建立的劳 动关系,属于劳动法适用范围。(6)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利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3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 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二)地域上的适用范围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①与《劳动法》确认的用工主体之间产生的劳动关 系,均适用我国《劳动法》,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国 企业派往外国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