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制度有其自身的理论体系。它以劳动法基本术语为逻辑起点,通过 对基本术语的演绎推理,揭示劳动法基本特点,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限定劳动 法适用范围,并最终形成完整的劳动法制度体系。
—、劳动法的概念和特点
科学而准确的劳动法概念,不仅是劳动法内在本质属性的体现,而且也能反 映出劳动法的特点并实现其与相关部门法的区分功能。
(一) 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的概念,不同的视角有不同的表述。就立法目的而言,劳动法是保护 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利关系和谐稳定的法;就主要调整范围而言,劳动法是 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就基本内容而言,劳动法是主要包括就业促进、劳动合同、 集体劳动关系、劳动基准、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法。作为 一个合乎逻辑规范的法律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 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劳动法的特点
劳动法的特点是能够揭示劳动法本质属性的核心要素。理论上研究和归纳劳 动法的特点,意义在于方便人们对劳动法的认知,并使其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
私法与公法相兼容。法律制度变革及其理论创新,均基于社会客观需要。 因此,社会客观需要既是劳动法产生的正当性基础,又能反映劳动法的特殊性。 就法律历史演进过程而言,劳动法是从民法中分离岀来的一个部门法,与民法有 着天然联系。私法的调整方法和基本原理,对劳动法律制度的构建具有基础性地 位和作用,譬如意思自治、平等协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私法理念和原则, 仍然是劳动合同法的制度基础。劳动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之后,突破了单一私法 理念束缚,注入了一系列公法理念和调整方法,如制定劳动标准、
- 禁止不当解雇、 反对就业歧视、恶意欠薪入刑等,使劳动法成为一部公法与私法兼容的部门法。 劳动法的公法、私法融合是实质性融合,表现为同一法律规范两种性质手段的综 合运用。譬如:在招工方面,既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又在程序上坚持面 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原则;在劳动合同订立方面,既强调契约自由、自 愿平等,又禁止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要求权利义务的约定不得违反劳动基准的 最低标准;在劳动报酬方面,既奉行按劳取酬和同工同酬的私法理念,也实行最 低工资保障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与解除方面,既遵循私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监 督双方当事人恪守合同约定,也赋予劳动者自由灵活的单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 自愿约定与强制标准相结合。一方面,劳动法律制度是以市场为基础构建起 来的制度体系,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私法理念和基本规则仍然发挥着主导作用,合同 法的基本原理仍然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逻辑主线,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遵从平 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但另一方面,劳动合同的客体,恰恰是无法与劳动者人身 相分离的劳动给付行为。因此,以劳动者基本人权保障为立法目的的劳动基准,构成 了劳动法的显著特征,与劳动者基本人权相关的权利义务,也必然成为劳动基准的核 心内容。在劳动法强制性标准面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 受到限制。譬如:用人单位与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签订劳动合同、订立具有歧视性 劳动合同条款、通过合同约定排除用人单位职业安全与职业健康责任、双方约定的工 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订立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合同、合同约定内容损害劳动者人格尊 严等,都将在劳动法强制性标准和规定面前,被认定为约定无效。
- 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统一。实体法与程序法是对法律属性的一种理论划分。 通常而言,实体法是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程序法是以规定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 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依存,一般情况下,实体法都有与之 相配套的程序法,如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劳动法是综合性的 部门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在劳动法律规范体系中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整体,许多实 体性劳动法权利义务,必须依赖程序性规定才能将其界定清晰.譬如:以保障劳 动者就业权利平等的“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的程序性规定;与集体 协商权相关的集体协商程序;与劳动争议处理相关的具体程序等,都充分体现了 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统一的综合性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