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劳动法本质与精神,并在劳动立法、法律规范实 施过程中发挥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能够反映劳动法的基本 理念和立法精神,揭示劳动法本质特征,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权威性和稳定性, 对劳动立法和劳动法律规范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由于我国劳动法发展起步较晚,理论研究相对薄弱,不仅《劳动法》中没有 基本原则的立法确认,而且理论研究和劳动法教材也是各不相同,至今未能形成 被多数人认同的原则体系。依据劳动法基本原则在劳动法“理念一原则一规则” 规范逻辑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可以从三个视角进行分析。
1.劳动法价值目标视角。劳动法基本原则,由其制度价值目标、基本理念、 基本思想等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本质属性演化而来,是劳动法律制度价值追求与 基本理念的具体化及其延伸。反过来,劳动法基本原则也应当能蕴含劳动法的价 值追求和基本理念。
① 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以下同)。
- 劳动法特点视角。由劳动法价值目标和基本理念衍生的劳动法基本原则, 必然能够揭示劳动法本质特征,生成劳动法特殊的调整手段与调整方法。因此, 从劳动法的特点、劳动法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劳动法特殊的调整手段与方法, 既可以验证我们提炼出来的劳动法基本原则,又是判断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否具有 科学性的核心标准。
- 基本原则功能作用视角。任何一个部门法的基本原则,都必然有其作为基 本原则的功能、作用和法律意义。当我们难以判断一项法律原则能否具备科学品 性时,从该法律原则的功能、法律意义视角考察,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总之,如果我们总结、抽象出来的劳动法基本原则,不能支撑劳动法价值目标, 没有蕴含劳动法基本理念和特殊的调整方法,无法在劳动法实施过程中发挥一般 准则作用,不能解决具体规范缺失或模糊时的法律适用,那么归纳的原则也就缺 乏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