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本原则的本质属性和确立标准,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劳 动自由、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劳动协调三项。三项原则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共同 构成了劳动法的原则体系。
- 劳动自由原则。劳动自由原则是指劳动者按照自己意愿决定是否参加社会 劳动以及根据社会需要和自己特长、兴趣爱好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禁止任何形 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保障劳动者不违背自己意愿并屈从于被迫的社会分工或职 业,是国际劳工组织分别在1930年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和1957年第105号 《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确立的原则,也是马克思揭示的社会化劳动产生的基本 条件。
劳动自由作为劳动法豹基本原则,其理论依据在于:(1)它是劳动法诞生的 基础。劳动力成为商品既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也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 征。劳动法作为资本主义社会化生产方式的产物,自然与劳动力成为商品产生了 内在逻辑联系。劳动者只有获得人身自由,才能在市场上与货币占有者“彼此作 为身份平等的商品占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 此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①。劳动法以劳动自由为其制度基石,劳动自由的前 提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2)它是劳动法律制度体系的逻辑起点。劳动者将自己 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岀卖,仅仅是对一定时间的劳动力使用权的暂时让渡,并非把 劳动力一下全部卖完.否则就是出卖自己的人身,劳动者也就成了奴隶。劳动自 由原则不仅要求劳动就业过程中的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而且整个劳动法律规
范体系,都是以劳动者的劳动自由为前提设计的。只有坚持劳动自由原则,以劳 动力市场为基础设计的劳动保护法律规范体系才具备了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只 有坚持劳动自由原则,劳动法作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目标才会有坚实的基 础。如果没有劳动自由原则,劳动法作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的性质和地位就是一 句空话;如果没有劳动自由原则,劳动法律制度体系和规范体系就会失去其存在 的支点。(3)它是由劳动关系人身性质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 会关系,它以劳动力使用权的有条件让渡为核心。劳动力依附活的人的个体而存 在,并通过人的活动才能使用。在人类法律拟制的全部权利中,人权是一项被优 先保护的权利,而自由又是人权的基石。(4)它是人自身发展的需要。人的自由 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基本标志,也是马克思主义对理想社会的追求。社 会发展的实质是人的发展。人的发展只能建立在劳动实践活动的基础之上,而能 够促进人的发展的劳动,又只能是人的自由劳动。因此,劳动自由是人的自由发 展的基础,只有赋予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才能实现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与其特 长、兴趣、爱好很好地结合,才能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热情、激情和创造力,营造 活力竞相迸发的劳动环境,才能步入使劳动成为一种快乐生活的精神境界。
劳动自由原则,在劳动法律规范内容体系中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劳动 法律制度设计以劳动者的劳动意愿为前提。无论是劳动法关于“就业”的法律定 义还是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法律定义,都将“具有劳动意愿”作为其核心构 成要素。对此,《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 称《就业促进法》)都在第3条赋予了劳动者“选择职业” “平等自愿”和“自 主择业”的法律权利。(2)劳动合同法直接以劳动自由作为其制度基础,并坚持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订立原则。(3)劳动自由原则贯穿于整个劳动 法律规范内容体系。除劳动就业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直接以劳动自由原则为基础 建立之外,劳动自由原则还体现在加班等延长劳动时间必须以劳动者的同意为前 提;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30日告知且无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用人 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享受 失业保险待遇以是否具有劳动的意愿为标准等具体的法律制度规范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