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作用边界,既是该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也是确立该项法律制度内容体系的依据。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准确划定了劳动法律制度发生作用的边界。劳动法 调整的对象包括两类社会关系,一是劳动关系,二是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 他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
任何部门法都有其调整的特定类型的社会关系。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劳 动关系。
- 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①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社会化劳动 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具体范围,是根据劳动法律制度 价值目标以及将某一类劳动者纳入劳动法特殊保护范围必要性程度决定的。劳动 法通过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认定标准的调整,使劳动关系的具体范围随 着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变化。就发展演变规律性而言,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具体 范围,呈逐渐扩大的趋势。
- 劳动关系的特点。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资格 法定。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范围大小,是由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决 定的。劳动关系双方的主体资格,必须由劳动法确认。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者主 体资格的年龄标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必须年满16周岁。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 位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是有关机关的审批或登记,经批准或登记设立的法人、 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依法取得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享有用工权利。在我国 现行劳动法中,还不认可家庭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因此,家庭与聘请的帮工或 家政服务人员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现在还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劳动法对劳动 关系主体资格认定标准和范围,并非一成不变,根据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劳动 法的价值目标,需要适时调整。(2)产生于社会化生产过程中。劳动法调整的劳 动关系,不仅具有劳动给付与劳动报酬对价的市场性质,而且还必须具备产业关 系的社会化属性。劳动法的产生与独立,或者劳动法特殊的制度理念和调整方法, 都与社会化大生产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化大生产背景下的劳动关系,远远超出 了民法上劳动力岀卖与购买的纯商品属性。劳动环境与劳动条件的恶劣、劳动力 生产与使用的可持续性威胁、职业伤害与职业风险的控制等社会问题,无不是社 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因此,劳动关系的社会化,构成了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