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劳动法的体系
按照不同的逻辑标准,劳动法律体系可以分为渊源体系和内容体系。这种分 类的意义,在于方便对劳动法制度内容体系的整体认知与把握。
(-)劳动法渊源体系
劳动法渊源体系,也称劳动法形式体系,即以劳动法律效力为标准构成的法 律规范形式体系。我国劳动法渊源体系,由以下不同层次劳动法律规范构成。
- 宪法。宪皆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任何一项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渊源。 我国宪法确立了劳动法的基本目标、任务和原则,是我国劳动法的立法依据和基 础。譬如我国《宪法》在第42T5条分别确立了劳动者的劳动权、休息权、社会 保障权、物质帮助权等项基本权利。这些规定是我国劳动立法的基本依据。
- 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基本法或者专 门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劳动法 律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 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
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工会法》等。在这些法律中,《劳动 法》属于基本法,其他法律属于专门法。劳动基本法是对我国劳动关系法律调整 的基本的制度设计,既有其内在的制度逻辑体系,也具有其内容的全面性和劳动 法律规范的综合性。劳动专门法(单行法)是针对劳动法特定问题所做的专门的 制度设计,具有专门制度的内容体系和逻辑结构体系。
-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法律规范。国务 院制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数量较多,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 别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然 灾害救助条例》等。劳动行政法规,通常是为更好地实施劳动法律而制定的配套 性细则,或者是在劳动法律立法条件尚未成熟时,由国务院制定的试行或者暂行 性质的法律规范,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劳动行政法规应当依据宪法和法律制 定,其内容不得与宪法和法律规定相冲突。
- 地方性法规。劳动法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定的市级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劳动法领域的法律规范。地方性劳动法 规,依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并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冲突。地方性劳 动法规通常是为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而制定的配套性、具体化的劳动法律规范, 比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
- 规章。劳动法领域的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劳动法部门规章, 是指由国务院有关部委(主要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劳动法律规范, 如《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劳务派遣暂 行规定》等。劳动法地方性规章,是指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立法法》规定的市级 人民政府制定的劳动法方面的规范。《立法法》第91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 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劳动法地 方性规章的内容,一般仅限于上位法没有规定的临时的和具体的劳动关系事项, 是政府在劳动管理职能方面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与上述劳动法律渊源体系不同但也具有法律渊源性质的 法律规范形式,还包括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的国际劳工公约和法律解释。经我国政 府批准和参加的国际劳工公约①,通常不能在我国国内直接引用和产生法律效 力,但在国内进行相关劳动立法时应当将其作为依据,将内容转化为国内立法后 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法律解释又分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是指劳动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机关,针对立法中特定规定所作的进一步阐释;司法解释是
① 截至2018年6月,我国巳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有26个。 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过程中,依据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对特 定法律条款含义的进一步阐释,以便于司法实践中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运用①。因 此,无论是国际公约或者法律解释,都不能独立成为劳动法律渊源体系的组成 部分。
(二)劳动法内容体系
劳动法内容体系,是指按照劳动法律规范内容构成的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内 容结构。劳动法内容体系由就业促进法律制度、个别劳动关系法律制度、集体劳 动关系法律制度、劳动基准法律制度、劳动行政监察法律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法 律制度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