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与判定。劳动关系的特点,不仅揭示了劳动关 系本质属性,而且是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基本判断标准。由于劳动关系和 劳务关系都以劳动者向他人提供劳动给付为前提,因此,二者经常容易被混淆。 在借助劳动关系特点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时,应当注意:(1)劳动关系的用 工主体,必须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并依法拥有招收、使用劳 动者的法律权利。(2)应用辩证发展的观点把握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在传统的生 产经营方式下,判断是否具有从属性,主要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依附程度、 劳动者遵从用人单位劳动纪律、上下班时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工资关系等进行 识别。但在现代生产经营方式特别是网络时代中,单靠传统识别要素并不能准确 判定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当越来越多的工作岗位并不需要在办公室或者特定时间 完成、劳动报酬可以通过劳动数量进行核算的时候,传统的纪律从属和工资关系
- 从属标准,便会失去应有的价值。现代社会劳动关系从属性,主要表现为用人单 位对劳动过程、劳动力资源配置、劳动模式选择等方面的控制。只要劳动者从事 了与用人单位性质和职能范围相符合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只要劳动方式与模式由 用人单位选择与控制,就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3)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劳务关系、 规避依法应当承担的生产经营职业风险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讲,劳动法从民法中 分离出来的重要原因,就是基于民法理念不能恰当地解决劳动者在职业过程中形 成的职业风险。因此,只要用人单位以营利为目的,有偿使用劳动力从事市场生 产经营活动,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风险就必须由生产经营活动的受益人 承担。
(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法不仅调整劳动关系,而且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连的其他社会关系。 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连的社会关系,有三种情形:第一,这种社会关系是劳动关系 产生的前提,如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形成的社会关系。第二,这种社会关系是 劳动关系产生的必然结果,如失业、养老保险等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第三,这种 社会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有一定的牵连,如集体协商、职业介绍、 劳动监察’ 劳动争议处理等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无论哪一种情形,都与劳动 关系具有紧密的联系,离开这种社会关系,劳动法就无法对劳动关系实行最有效 的法律调整。因此,与劳动关系的密切关联性,就是劳动法调整的这类其他社会 关系的本质特征。